对劳动关系案件的若干考虑
1、为更好地维护好使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就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只所以划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和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是为了更准确地为用工双方的劳动定性。前者是用工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受《劳动法》的调整;后者是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因提供劳务、给付报酬的雇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二者以用工双方是不是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不同。前者产生的争议依先裁后审的原则处置,后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法》推行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现仍继续保持的,应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而《劳动法》颁布未来的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协议,签订劳动协议的义务应由用工单位第一承担。现实日常很多存在的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协议或违约在先,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的状况。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
3、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里从事劳动,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与该企业,而非中方或外方,因此,在解除去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应由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支付。中外双方在合资、合作协议中对劳动者劳动关系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例外状况。
4、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可以相互并存的,这是由于违约金是对劳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而经济补偿金是单方面的用人单位的补偿,与违约金的本质不同;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违约金的支付一般从双方约定,但因为约定的违约金具备预定的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约金导致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合降低或者增加,经济补偿金则是法定的,不可以随便更改。
综上,伴随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表现形式愈加复杂,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多样发生变化,在审理劳动关系案件中,因国内劳动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健全,这就需要司法职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劳动立法的精神,公正合理地审理劳动关系案件,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