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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样式一

www.vsowl.com 2026-06-24 合同纠纷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

甲方名字:

乙方名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1、甲方是依法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或依法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推广托管的基金推广托管人,乙方是依据《证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一同遵守。

2、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包含: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高管职员及关联企业交易甲方上市流通证券查看、发放现金红利、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

3、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授权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有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临时指定人选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公告乙方。因甲方未准时公告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状况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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