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号
反担保抵押合同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借款人:
为达成号《委托担保协议》的约定,因为乙方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甲方应乙方的请求,想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乙方经审察,赞同同意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号《借款合同》系借款人与
签订的借款金额为
万元,期限为个月的借款合同。
号《委托担保协议》系借款人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依法与乙方达成的协议。
号《保证合同》是乙方与
签订的乙方为借款人借款作保证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甲方用作反担保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作价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质抵押额为
元整。
第四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法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同意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需要,对抵押财产中的办投资理财产保险,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临时保管保险赔偿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清为止,甲方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置方法,甲、乙约定如下:。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能供应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法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获得乙方书面赞同。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别、登记、运输及保管等成本由甲方和借款人协商承担。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分立、合并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或自行清算的,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法处分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