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公司与周某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周某购买产品房一套,购房款总额为110万元,首付款40万元,剩余7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法支付;若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超越180日时,周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周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按揭贷款70万元,该款项已支付给某置业公司。
后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超越180日,周某诉请解除购房合同、个人贷款合同,某置业公司返还首付款,支付已偿还贷款本息,剩余贷款本息由该公司一并支付。
法院觉得,购房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超越180日后,周某有权解除合同,故周某诉请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购房合同解除后,产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没办法达成,当事人请求一并解除产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某置业公司应向周某返还首付购房款本息,支付已偿还贷款本息,剩余贷款本息亦应按周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周某承担偿还责任。
产品房按揭是一种筹资购房的消费方法,筹资和交易均是构成要点之一,排除任一部分都不可以完成产品房按揭业务。
因此,产品房交易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在经济上具备共存性、整体性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联结的关系,二者的结合创造了新的买卖功能。
基于此,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效力、履行或解除均关系抵押贷款合同的目的能否达成。
因开发商违约致使购房合同解除时,产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没办法达成,购房人诉请一并解除的,应予支持。
唯有合同主体全方位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确保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同轨履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