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侵权的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权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需要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一同侵权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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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致害人一同导致损害的,应依据每个致害人的过错和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教唆或者帮助导致损害的人,应以一同致害人对待,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部分一同致害人无力赔偿的,由其他一同致害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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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二人以上一同故意或者一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一同故意、一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一同侵权,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一同故意或者一同过失,但其分别推行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缘由力比率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一同推行危及别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导致损害后果,不可以确定实质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一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导致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一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一同侵权人作为一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舍弃对部分一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一同侵权人对被舍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很难确定的,推定各一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舍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舍弃诉讼请求的状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