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该产品房达到第十一条款定的出货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出货日的7近日,书面公告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址与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款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款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款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根据第十三条处置。
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产品房交接单。因为买受人缘由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赞同根据下列约定方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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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赞同根据下列第|||||||种方法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能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产品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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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受人赞同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产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专项修理资金;
契税;
第二十二条款定的物业服务成本;
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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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受人自行向有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产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专项修理资金;
契税;
第二十二条款定的物业服务成本;
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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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是对办理交接手续时出卖人应承担的义务的约定。
《城市房产开发营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出货用;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货用。假如交房时不拥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出货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房,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出货的违约责任。
某些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仍达不到法定和约定的交房条件,或房子或配套存在水平缺陷,为了转嫁风险,避免责任,借助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需要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很难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导致房子或配套设施的水平缺陷和保修修理的责任不明。
为了降低损失,购房者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坚持先验收后收房的原则,验收房子的步骤可分为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书面验收包含查验房子可以出货的文件,收取《住宅品质保障书》、《住宅使用详解书》等。
现场验收具体内容主要包含:
1、所出货的房子是不是是你所购买的房子,其结构设计是不是和原图相符;2、房子水平是不是合格、门窗等是不是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不是到位;4、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款是对因为买受人缘由导致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在不少项目中,购房人因自己缘由,如未按入住公告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等,使得产品房未能按期出货,双方对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成本的承担与产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由此产生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