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强制实行能否同时申请将他们列入失信职员名单
被实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申请人申请强制实行时,可以同时申请将被实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2、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实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实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它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概念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办法妨碍、抗拒实行的;
以不真实诉讼、不真实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办法避免实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规范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实行和解协议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实行人发出的实行公告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实行人觉得被实行人具备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它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察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觉得被实行人具备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它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实行人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原因,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法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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