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办理投保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申报的内容需要是真实的。投保人需要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假如投保人申报不实,将会干扰保险人对风险程度的预测与作出正确的承保决策。依据告知义务的规定,假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协议,拒付保险赔款且不必退还保险费。第二,假如的目的地在内陆,在投保时应将保险期限的终止地指定为内陆的目的地,以货物的全部运输过程均能得到保险保障。第三,在出口业务中,假如进口商对保险有特殊需要,比如,需要加保某些特殊险,或需要的保险加成率过高等,出口商应事先征得赞同,方可同意进口商的需要。第四,投保单的内容需要与及信用证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因为保险单是依据投保单的内容制作的,所以出口商在投保时,要依据贸易协议及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投保单。在实质业务中,假如出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与贸易协议中的保险条约不同时,出口商应依据实质状况妥善处置,以保证贸易协议的正常履行和准时收汇。以下是几种容易见到的信用证和贸易协议的保险条约不同的情形和投保时的处置办法:
信用证规定的承保范围过大或需要特殊,保险人不可以同意的。比如,信用证需要承保不论任何缘由的损失。这显然超越了保险所能保障的范围。此时应该准时公告买方根据交易协议的规定修改信用证。又如,信用证需要承保市价跌落的损失。因为市价跌落是商业风险,保险人一般不可以同意,为此卖方应公告买方修改信用证,删除上述不适当的需要。
信用证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大于贸易协议规定,但保险人可以同意的。比如, 贸易协议中订明险别为所有险,而来证却需要投保所有险加保战争险。出现这样的情况,卖方可通过与买方协商,按所有险加战争险投保,两者之间的保费差额可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费收据,由卖方另行向买方收取。又如,贸易协议规定按CIF总值加0%作为保险金额,来证却规定保险金额为CIF总值加20%。此时,卖方应先同保险公司协商,在征得保险公司赞同的状况下,可按来证规定的保险金额办理,保费差额应由买方另行支付。再如,贸易协议规定,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保险责任即终止,而来证需要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后再负责30天。出现这样的情况,通过与买方协商,在买方支付额外保险费的首要条件下,卖方可按来证需要投保。
信用证所列保险条约和贸易协议中的保险条约虽然保险责任相同,但在用词、编排上有所不同,或信用证对保险责任作了进一步讲解。比如,贸易协议中规定投保所有险,来证却在写明所有险的基础上专门列出要投保 TPND,BREAKAGE 等,因为这类一般附加险已经包含在所有险责任范围内。故可根据信用证的文字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加列,以达到符合 单证一致 的需要。
信用证需要的保险责任小于贸易协议的规定。比如,贸易协议规定投保ICC和战争险,信用证却只须求投保ICC,此时,卖方应先按信用证所列险别投保ICC交单结汇,另外再加保战争险,将战争险保单另行寄给买方。
信用证需要使用海外条约。贸易协议规定按中国海运保险条约投保,而信用证却需要按伦敦协会条约投保。此时,卖方原则上可予以同意,假如协议规定投保所有险的,相应改为按ICC条约投保;协议规定投保水渍险的,可改为ICC条约;协议规定投保平安险的,可改为ICC条约。或者卖方需要修改信用证的保险条约,使之与贸易协议一致。第五,关于法律问题。中国出口公司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通常都是按中国保险条约负责的。中国保险条约没规定适用哪国法律,但按一般惯例,可以觉得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假如海外买方需要按伦敦保险协会条约投保,中国保险公司一般可以同意承保。但应该注意,协会货物条约明确规定受英国法律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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