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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将来,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觉得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作为一个法律规范的价值就是在其内在体现社会公平 上世纪八十年代将来,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觉得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作为一个法律规范的价值就是在其内在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同时也体现对社会的经济性效益。正义乃是使每一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因此,在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被忽视、权利缺失的状况下,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区域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加大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力求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获得平衡。如1963年新西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律,1982年美国拟定了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法国与联邦德国也相继拟定了被害人保护法等。特别是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获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进一步推进了对被害人地位和权利问题的研究和关注。这类法律加大对被害每人身保护,加大对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保障,扩大被害人对刑事的影响程度。但国内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与海外的进步状况有较大差距,因为理论研究滞后,立法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刑事被害人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觉得,要健全刑事被害人赔偿请求权,需要依据国内的实质国情出发,吸取海外某些宝贵经验,全方位保护刑事被害人赔偿请求权,以彰显法律的正义价值。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作些粗浅考虑,以抛砖引玉就教于同仁。 所谓刑事被害人赔偿请求权,是指被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自己因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权利。被害人的该项权利,是一项关键的。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既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以平息其因受害而产生的怒气;也是对被告人的惩罚和教育,使之不敢再擅自侵害别人。 刑事犯罪不只侵有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给被害人导致了损害。 有损害就有赔偿 这一古老的法谚而今在各国仍闪耀着现实的光辉。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它最早起来自于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第198、199条就规定了杀人、故意伤害的。在古罗马、古希腊及日尔曼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在国内,《周礼.地官.调人》中,周代已有刑事的记载。唐律、元律及明清律中 赔铜 、 备偿 、 养赡费 、 埋葬银 等也是这方面的体现。国内第36条、刑诉法第77条也都作了规定。可见,古今中外,对刑事被害人赔偿都是非常看重的。对包含刑事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程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紧标尺之一。但伴随人类文明的进步,对刑事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保护却渐渐成为国际、国内立法和司法的 软肋 ,亟需予以加大。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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