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刑事案件,在法庭辩论时律师要发表辩护建议,庭审结束将来,律师要向法庭提交。辩护词是刑事律师的店面,辩护词是成功辩护的基石。辩护词的优劣,不只能体现刑事律师的法律造诣,而且能体现刑事律师的语言驾驭能力。
迩近,因为笔者在写作《辩护》与《无罪辩护》两本书,所以得以很多研究同行的辩护词。有些辩护词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如田文昌律师写的辩护词。有些辩护词看法明确、有理有据,如岳成律师写的辩护词。有些辩护词文笔犀利、击中要害,如马军律师写的辩护词。这类辩护词如清茶、如奶酪,反复翻看不会厌倦。
但,很多的辩护词叫人阅读将来,总会感觉不尽人意,好像是初学或者入道不久者之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笔者将辩护词容易见到的问题梳理总结,以便同行再拟写辩护词时予以高度看重。
其一,只有寥寥几句话,短得像兔子的尾巴。
辩护词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但,有些辩护词居然精练到一句话的程度,就让人感到惊讶: 对人指控的无异议,但人认罪态度较好、没前科,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置。
委托人烧钱聘请律师给被告人辩护,一定会对律师寄予厚望。要想公道,打打颠倒,若自己是顾客,看到我们的律师只说了一句话就收了不菲的辩护费会有哪些感觉?有些案件确实没什么辩头,律师最好不要接。同意的案件,律师必须要对待起顾客的律师费。
一句话辩护总是凸显了律师的服务态度与语言表达存在紧急问题。像上面的一句话辩护词,完全可以适合摊开讲一下为何对指控打劫罪无异议?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表目前什么地方?有没证据资政?没前科有没证据?对没前科的人在量刑时需不需要不同于惯犯?
其二,连篇累牍,长得像臭婆娘的裹脚布。
无需论述的看法,就不要长篇大论。没多大争议的看法,也无需不惜篇幅。前面已经论述的看法,到后面不需要多此一举。
有些辩护词不像美女的香脚又嫩又香,而真的像臭婆娘的裹脚布又臭又长。有些律师大论特论自己作为律师有权参与给被告人辩护,先是引用《刑事诉讼法》第32条,说明律师与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由于自己是律师所以可以担任辩护人。然后依据《》第28条规定:证明律师可以同意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申诉、控告,为被的犯罪嫌疑人,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同意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着引用《刑事诉讼法》第35条、《律师法》第3条论述辩护人的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建议,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律师递交委托手续、向法庭出示我们的律师执业证将来,法庭已经了解我们的律师身份。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不只法官熟知律师有权担任辩护人及其职责,就连大部分普通百姓恐怕也知道了。若律师不厌其烦,特别是机械的照搬法条全文,去论证一个无需论证的问题,有时确实叫人不可以忍受。
其三,古板执拗,俨然是古时的教书先生。
只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律师要敢于抗争,律师要敢于辩护。但,照搬照抄,不懂装懂,将无知当成执着,那好像就看上去有的偏执。
有一个纳贿案件,某市高官同意某一套四居室房地产,某房产开发企业的经理证明是某市高官索要的,高官也供认确实接收了该房地产的钥匙,并且已经实质入住五年。但,高官不承认索要,称是某房产开发企业的经理主动送的,而且该房地产一直没办理法定的过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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