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使用国内协议法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作了规定,即工程款逾期未支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由记者在本文整理介绍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用的有关内容。
《协议法》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优先权,即法律直接规定的承包商享有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优先权不需要登记即可生效。
工程优先权几乎优先于其他所有权利。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抵押权是不是登记,成立的时间是不是在工程优先权之前。工程优先权更优先于普通债权及开发商共享门店权,甚至优先于政府的税收。
唯一例外是:住宅小业主的存活权在买家出货购买产品房的全部或者大多数款项后,工程优先权不可以优先于买家的债权。买家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房的住宅买受人。
记者提醒,工程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备物权的效力,包含优先效力和追及力。开发商出售工程的,不影响承包商行使工程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用
行使主体:
与工程所有人签订的有效施工协议的承包商。《协议法》第286条中的“工程协议”应作狭义理解,仅指施工协议,而不包含勘察、设计协议,也不包含分包协议。“开发商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的首要条件是施工协议应该有效。除此之外,参照《最高院装修工程优先权函》规定,行使优先权仅限于拥有工程的所有人。
行使客体:
适合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商需要以其施工的建设工程为工程优先权的客体,且该工程不是“不适合折价、拍卖”的工程。所谓“不适合折价、拍卖”指以折价、拍卖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拍卖公益性质的国家开办的医院、学校等。另参照《浙江高院看法》,承包商倡导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值应与开发商未付的工程款相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包商不可以以少量工程款申请拍卖或折价建设工程而优先受偿。
行使条件:
开发商未支付到期工程款且经催告后合理时间内仍未支付。该合理期限应从开发商收到催款公告之日起算,一般觉得不应少于一个月。
优先范围:
物化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价款。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包含实质成本及垫资款,几无争议。关于利息,笔者觉得其是法定孳息,应属工程价款。关于收益是不是是该工程价款有法院觉得不是,由于《最高院工程优先权批复》第3条规定的“实质支出的成本”不包含收益。笔者觉得应该整体理解,收益应是该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行使方法:
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协议折价:承包商可以与开发商协议将该工程折价。申请拍卖:承包商可申请法院拍卖工程。但怎么样拍卖一般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获得生效判决、调解或仲裁书后,再向法院申请实行。
行使期限: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协议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