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股权出售何时生效在原《公司法》推行期间有不一样的理解,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虽然没明确这一问题,但依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倡导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字或者名字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情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我觉得有限责任企业的股权出售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
股东出售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同的状况,对此公司应当准时办理变更登记,维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假如没经过登记,或者没准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法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假如没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的,不可以倡导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有人觉得股权出售的生效时间应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据是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股权出售有关问题的回话》(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股东出售股权,出叫人与受叫人签订出售协议后,受叫人直接支付出叫人已缴付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的规定。我觉得依据这一规定认定股权出售的生效时间是不妥的,理由有2、1、股权出售是当事人之间依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依据国内《协议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协议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四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目前在国内立法中,还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售股权,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国家局的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2、国家局的《关于股权出售问题的回话》规定与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相悖,依据法律文件的位阶和新旧,目前应不予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