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国破产法,只有法院享有指定管理人的权限,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为预防程序的迟延,债权人未被赋予选任管理人的权限,但债权人享有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限。
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原则上使用名册制。即,管理人一般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从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当地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法指定。但,对于涉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法,邀请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上述机构参与角逐。使用随机方法,是基于预防法官的肆意、进行公平选任而确保管理人中立性的规范考量,但这种方法并不可以保证由比较适合本案的人担任管理人,于是在企业破产法推行后的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产公司破产案件中,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局限于法律的框架而是使用了角逐与随机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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