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法律常识咨询
网友提问:
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法律常识咨询
律师回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推行对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房子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子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置、垃圾处置、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施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要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考实质状况,规定当地区需要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能缩小本方法确定的需要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推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当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能以任何方法非法干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同意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推行。招标人不能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质需要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需要和其他需要。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需要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备相同种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知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职员。
不拥有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近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本方法第 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含专业技术职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历程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拥有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全部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需要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推行监督。
第十四条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字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址与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情。
第十五条 招标人使用邀请招标方法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方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情。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参考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含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需知,与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营业额、技术装备、财务情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职员的简历、营业额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公告书,告知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和办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的特征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投标需知,包含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察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状况,标段划分,工期需要,水平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需要,投标价格需要,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址,评标的办法和标准等;
招标工程的技术需要和设计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