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受理函[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规委,江苏、山东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最近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察,现将审察建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公告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察建议的公示内容包含: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职员状况、代表工程营业额状况及审察建议。公示时间为:2011年5月3日至2011年5月16日。如企业对申报的职员、营业额状况及审察建议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状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状况,单位反映状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状况需签署真实名字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建议不了解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勘察设计、监理、一体化资质:010|58934488;
施工、招标资质:010|58933294;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
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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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