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开征求建议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正式公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国内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平稳、健康进步,《规定》为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很多便利,譬如新规明显扩大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
外汇局明确,境内机构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收益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自有外汇资金包含常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在审批程序方面,《规定》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察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有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规范。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状况。
《规定》允许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汇出前期成本,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成本,一般不能超越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成本确需超越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
《规定》改变了原先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察的方法,实行事后备案登记。为了在国际收入支出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状况下,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明确,外汇局可依据国内国际收入支出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状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法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收益留存境外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在实质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看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状况,方可为其办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总体而言,改变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察方法的风险有限,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及外汇局的登记环节防范所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