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低于当地月最低薪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实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使用方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他们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察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让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