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水平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导致紧急后果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水平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导致紧急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
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借助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与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推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产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使得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产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使得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产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使得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使得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舍弃债权、承担债务,使得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使得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买卖的;
(七)其他使得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