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置,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备十分关键的意义。
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不在庭,不可以自我进行辩护,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辩护,对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具备要紧意义。
法律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为缺席审判被告人指定辩护规范。
一是,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缺席审判案件的指定辩护是在被告人完全不在场的状况下进行的,被告人与指派律师之间没会见,对案件知道不直接,在此状况下,辩护工作不可以走过场,辩护律师应当尽职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建议,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对犯罪嫌疑人缺席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也可委托辩护人,对于这个阶段没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公告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辩护,但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