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重点在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风险性不大。
案例索引唐刑终字第248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陈春薷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职工,自2004年5月以来,上诉人陈春薷多次向唐山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本行行长崔某乙、副行长侯秀英、清收保全部经理张立军等人贪污公款1764万元、贪污职工薪资782万元、纳贿518万元、与债务人勾结逃废银行债务1335万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8126万元,涉及金额1.2625亿元(陈春薷多次反映材料均如上叙述,经累加计算结果为1.2525亿元)。唐山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上诉人陈春薷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取证,2005年11月2日出具了调查报告,结论为,“不可以认定崔某乙、侯秀英涉嫌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建议农行唐山分行处置”。上诉人陈春薷收到唐山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后仍不服,于2005年又向唐山人民检察院举报同样的问题,唐山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陈春薷举报的问题又组织专门职员进行了核实,结论为“没证据证明崔某乙、侯秀英有犯罪事实,但有违纪行为”。
2005年6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对上诉人陈春薷所反映的房子租金去向、代理保险、基金等中间业务收入、崔某乙、侯秀英贪污储蓄代办职员资等问题经调查后向上诉人陈春薷进行回话,未发现崔某乙、侯秀英有贪污、挪用上述款项行为。
2007年9月14日,唐山人民检察院又指定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陈春薷所反映张立军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为,“未发现被反映人张立军涉嫌犯罪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上诉人陈春薷对两级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及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的回话仍不满,此后,上诉人陈春薷又多次向河北、中央及国家有关机关控告崔某乙、侯秀英、张立军等人贪污、纳贿、逃废银行债务问题,需要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008年4月在北京上访期间同意了别人的视频采访,控告其所在银行行长等人贪污、纳贿。
2008年4、5月份,在网络多家网站上出现了上诉人陈春薷控告上述内容的视频。
法院觉得
上诉人陈春薷举报别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侵有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风险性不大。故上诉人陈春薷所提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原因,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属适使用方法律不当。
判决结果
1、撤销河北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陈春薷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