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法网

学法网

学法网 > 刑事辩护 >

绝对不起诉的27种情形(上)

www.xjsbw.com 2026-02-09 刑事辩护

绝对不起诉的27种情形

民法典实务

2025年06月13日11:03

福建

刑法中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法定(绝对)不起诉的状况大全如下:

1、风险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风险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4〕14号)第十一条销售少量依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海外、境外药品,没导致别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注: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2、偷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窃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3〕8号)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觉得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3、敲诈勒索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3〕10号)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觉得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置。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存活在过错的,依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状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置;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

4、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1〕7号)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置也应酌情从宽。

5、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1号)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导致紧急后果的,不觉得是犯罪。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目不大,且未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风险后果的,不觉得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觉得是犯罪。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推行偷窃行为未超越三次,偷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偷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一同偷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用途,或者被胁迫;(三)具备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偷窃未遂或者暂停的,可不觉得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偷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偷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需要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置。

6、非法制造、交易、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交易、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03]14号)第五条本讲解实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交易、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配方自用,没导致紧急社会风险的,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置。

7、污染环境犯罪(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6〕29号)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采集、贮存、借助、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紧急污染环境的,根据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备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会议觉得,准确理解和适用《环境讲解》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要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风险性作实质性判断。譬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采集、贮存、借助、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没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导致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适合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二要坚持综合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依据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用途综合判断其社会风险性。譬如,有证据证明单位或者个人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是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形成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犯罪链条,假如行为人或者与其联系紧密的上游或者下游环节具备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形,且买卖价格明显异常的,对行为人可以参考案件具体状况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8、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建议(法发〔2010〕7号)3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一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拉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用途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十月27日)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交易至亲的案件,要不同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留”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置;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留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置;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丢弃罪处罚;对于那些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知道他们的基本状况,或者确属介绍收留,并经被收留人爸爸妈妈赞同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犯罪处置。

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3〕3号)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导致紧急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10、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5]11号)第二条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讲解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规范,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觉得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十1、破坏交通设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建议(法发〔2020〕7号)2、准确适使用方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别具体状况,依法审慎处置。对于为了预防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妨碍交通,未导致紧急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十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交易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01]15号,2009年11月9日修正)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紧急”:(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目标准,但拒不交出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目达到最低数目标准,可以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十3、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九条……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置。(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法〔2002〕139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2、4、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讲解》)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买卖;(二)入境职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备牟利目的的。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讲解》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讲解》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法〔2002〕139号)10、关于在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的认定问题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借助不真实单证等方法骗取海关核销,使得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情节紧急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缘由致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没办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

十4、转化打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劫抢夺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法发〔2005〕8号)5、关于转化打劫的认定行为人推行偷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风险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打劫罪定罪处罚。(1)偷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推行上述行为的;(3)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备其他紧急情节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Tags:

刑事辩护在线
热门刑事辩护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