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企业用工急剧增加,工伤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工伤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网友咨询:
突发疾病超越48小时死亡的能不承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依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若突发疾病死亡时间超越48小时,非常难被认定为工伤。
“突发”疾病应理解为忽然发作,状况危急,致使当时死亡或者需要立即送医院急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原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缘由导致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但,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可以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状况需要综合考量。若有充分证据表明,在48小时内,病人病情已进步到不可逆转的程度,即使家属继续坚持抢救,也没办法改变最后死亡的结果,这样的情况下,部分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假如能证明疾病发作与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存在紧密联系,即便超越48小时死亡,也大概争取认定工伤。
律师补充: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假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