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生王1、女生王二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号支付每一个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18周岁。
2025年1月23日,王某诉至法院以自己买房需要还贷、需要赡养老人,无力支付约定数额的抚养费为由,需要降低抚养费为每一个孩子每月900元。王某于本案诉讼前已经再婚。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没出现或发生足以使原告减少支付抚养费的重大变故,不认可降低抚养费。本案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抚养费承担的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抚养费承担条约是以离婚为首要条件条件,也会是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条件,在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双方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根据约定的协议内容履行。
本案中,王某未举证证明其目前生活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发生了没办法预料的重大变故,至于其陈述的买房需要还贷等状况系为改变生活条件而作出的决定,赡养老人也是在离婚协议时即存在,并不是系没办法预料的情形。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文字:刘丽
编辑:颜亚畦
校对:郅硕张婉青
审核:刘大伟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