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合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情况,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假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合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规定进一步对民法典规定的生活困难列举了三种状况“年老、残疾、重病”,在确定经济帮助的状况下,需要结合他们的财产情况。可以明确的是该条约主要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离婚时生活困难方经济帮助请求的断定标准不清楚等问题,为法院在处置此类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裁判依据,防止出现不同法院判决差异过大的状况。能有效解决因一方年老、残疾、重病等致使生活困难,在离结婚以后可能面临生活无以为继的现实问题,确保离婚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