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同意讯问的一种强制手段。
1、批准与实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行拘传,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签发拘传证(票)后方可实行。
拘传时,应当有2人以上的实行职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票);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用戒具,强制到岸。
2、拘传次数与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的次数,法律没明确的规定,但禁止以连续拘传的方法变相拘押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续的期间不能超越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手段的,拘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越24个小时。不能以连续连续拘传的方法变相拘押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作息时间。
3、地址
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其所在的市、县的地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内进行;特殊状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4、处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依据案件状况作出不一样的处置:觉得依法应当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手段;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手段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据传结束。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手段的,应当在拘传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