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丢弃等紧急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根据特别程序需要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国民法典》第36条第1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手段,并根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推行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别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况;推行紧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第6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需要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