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男女朋友感情破裂现在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把女方姐姐列为被告能行不?
案情介绍
小林(化名)系小波(化名)的姐姐。男方刘某(化名)与女方小波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7月19日举行订婚仪式,刘某依据当地风俗向小波出货彩礼现金88000元和黄金饰品一宗(分别为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金耳钉一副)。该88000元由女方的姐姐小林以其名义存入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订结婚以后双方相处八个月左右,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刘某与小波因故产生矛盾而分手,双方对返还彩礼未能协商一致,刘某遂向山东临沂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返还彩礼。女方小波的姐姐小林辩称,自己不是婚约关系当事人,妹妹小波已满十八周岁,双方没有监护关系,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婚约关系是确定男女恋爱关系并为达到结婚目的的一种约定,而婚约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根据农村风俗习惯给付的财产,其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收获时成立,如双方最后解除去婚约,即所附条件并未收获,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同意他们所赠与的财物,应依据状况予以返还。原告男方刘某与被告女方小波因故解除婚约关系,未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故原告给付被告的大宗彩礼,被告小波应适合予以返还。被告小波称分手时黄金饰品放在原告处未带走,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彩礼的给付、接收是发生在两个家庭之间的行为,彩礼的同意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也会包含双方的爸爸妈妈及亲属。因被告小波爸爸妈妈已于2012年过世,被告小林系女方小波的姐姐并参与了订婚仪式,且被告小波收取88000元彩礼现金后出货被告小林,并以小林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故小林作为被告主体资格适合,应承担一同返还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波、小林一同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8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参考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风俗,包含给付的时间和方法、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一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彩礼实质用及嫁妆状况,综合考虑一同生活及孕育状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不是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比率。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觉得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爸爸妈妈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爸爸妈妈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在诉讼中,大部分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爸爸妈妈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这样,诉讼方一般把他们当事人的爸爸妈妈列为一同被告,需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一般风俗是爸爸妈妈代送、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爸爸妈妈列为一同被告是适合的。但在实质日常,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不是仅限于男女双方及其爸爸妈妈,还可能包含其亲属。本案中,被告小波的爸爸妈妈早逝,被告小林作为姐姐参与了其妹妹的订婚仪式,且收取彩礼后以我们的名义存入银行,故原告将姐姐小林列为被告,主体资格适合,小林应一同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依据其性质不能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收获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收获时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一同生活;3、结婚以前给付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参考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风俗,给付的时间和方法、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第六条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一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彩礼实质用及嫁妆状况,综合考虑一同生活及孕育状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不是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