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
依前款规定不可以达成共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条司法讲解只适用于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的分割方法。其他状况下的不动产,不可以适用此条规定。
比如,夫妻于结婚以后购买的不动产,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不是本条司法讲解规定的情形,不可以适用。还有一方为结婚于结婚以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但在产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或者将房子赠与另一方,亦不是本条司法讲解规定的情形,不可以适用。
另外,假如双方当事人未登记结婚,只不过同居,即便购房的状况类似,亦不可以适用本条讲解。
对于“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一同还贷”,应当从两个方面学会。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别还贷的资金源自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
二是看夫妻之间是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子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假如双方当事人认同或者一方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夫妻已经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子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则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当然排除本条司法讲解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地产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结婚以前财产权益,也要根据婚姻法关于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结婚以后双方一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些财产权益,同时还不可以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
第一,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人民法院只不过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时才进行判决。
第二,司法讲解只不过给人民法院针对上述特定状况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提供了一种办法,该分割办法不是绝对的。不可以机械地理解为判决分割此类不动产,舍此一途,别无他径。不可以据此完全排除在特殊状况下,将此类房子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的可能。
最后,要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假如购房者是男方,离婚时子女两岁,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子但经济困难,则第一考虑在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对于夫妻一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分割时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给女方多分。
假如法官觉得将该部分全部分给女适才足以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结果并不违反本条司法讲解的规定。假如离婚时女方没住处,则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2条和讲解(一)第27条之规定,判决男方对女方给予经济帮助。
判决获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须考虑房子的增值,而不可以仅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具体的方法是在离婚时第一对涉案不动产的现值进行评估。
当然,假如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对涉案房子的现值形成共识,则没必要委托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涉案房子的价值。
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应当学会下列基本状况:(1)涉案房子购买时的价款;(2)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3)当事人以夫妻一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含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率;(4)离婚时房子的市场价值。
有人提出一个计算公式可以参考,即双方应一同分割部分=夫妻结婚以后一同还贷部分&pvide;实质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子的市场价值,这种计算办法相对比较公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