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奶奶购买了一套新房,千挑万选了一家知名装修公司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46万元,李奶奶出货前期款28万元之后,装修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岂料工程进展到一半,装修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陷入了经营困难,工程迟迟未有进展。李奶奶多次与装修公司交流无果后,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被告装修公司退还未施工部分的预付装修款14万元。
装修公司却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数装价格报表,称李奶奶与公司已经进行了结算,已施工金额为19.9万余元,由李奶奶签字确认,故装修公司仅认同退还装修款8万元。李奶奶对此却并不认可。
李奶奶:我没签过这个价格报表!这不是我的签字,你们这是伪造签名,我要申请鉴别!
经鉴别,数装价格报表上的签名与李奶奶提交的装修合同上的签名字迹一致,但李奶奶又坚持没签过字,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承方法官通过反复对比证据,在与当事人的充分交流后,终于捕捉到突破口——电子签名。原来,该装修公司因项目过多,常见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合同。
李奶奶回忆起,她虽然没在纸上签名,但通过扫描二维码将我们的电子签名落在了一些该装修公司提供的单子上,其中就包含数装价格报表。
因李奶奶确已通过电子签名确认结算了已完结的施工数额,法官遂向李奶奶讲解电子签名的效力,同时也跟装修公司说明李奶奶年岁已大,对电子签名并不理解。法官多次向双方释明法理、讲通情理,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建议:双方解除合同,由装修公司退还李奶奶8.5万余元。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