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建设工程范围的强制性规定较多,违反什么强制性规定会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建工案件容易见到的争议焦点问题。建设工程水平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对此项法益的保护优先于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假如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建设工程水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该规定将致使合同无效。保护建设工程水平主要依靠于对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因此,产生由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承包工程后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比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能将它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它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将来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它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它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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