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
地址:||||||||||||||||||||||
抵押人:||||||||||||||||||||
地址:||||||||||||||||||||||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
抵押权益之房地产交易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地产抵押贷款合约。抵押人赞同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字之房地产交易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赞同该房地产交易合同项下之房地产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公告书后,立即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想履行本合约全部条约。抵押权人赞同同意抵押人以上述房地产交易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地产交易合同项下之房地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同意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肯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解释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概念外,下列名词的概念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所有款项,包含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成本。
“房地产交易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地产交易合同”内所应拥有些全部权益。
“房地产物业建筑期”||发出入伙公告书日期之前,视为房地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1、贷款金额:港币
所有已归还的款项,不能再行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