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备本讲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紧急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备本讲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紧急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紧急、社会干扰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备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防止、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需要立即实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依据犯罪情节等状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实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能减刑、假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