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关于办投资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2024年8月)
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要紧信息,与提供不真实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现就实践中遇见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1、总体问题
(一)怎么样认定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要紧信息罪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在证券发行、持续经营等不同阶段推行的隐瞒要紧事实、编造重大不真实内容的信息披露犯罪。发行不一样的证券、在不一样的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披露义务均有差别,准确认定公司、企业是不是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其披露义务是认定本罪的首要条件条件,对此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与依据上述法律拟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判断。
1.关于证券发行人在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发行人在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方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方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买卖管理方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方法》等,依法作出认定。应该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既包含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也包含公司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既包含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也包含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既包含公开发行债券,也包含非公开发行债券;既包含发行仅还本付息的信用类债券,也包含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存托凭证,既包含境姥爷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也包含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发行不相同种类型的证券,信息披露主体及义务存在差异,应当精确适用行政规定,依法作出认定。
2.关于证券发行人持续经营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1)公司股票发行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负有按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上市公司监管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等,依法作出认定。(2)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负有按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方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认定。(3)境姥爷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交易平台上市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对境姥爷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负有按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买卖管理方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革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推行方法(试行)》等,依法作出认定。
3.关于具体事情的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买卖等具体事情的披露义务,可以参考上市条件与证券交易平台拟定的具体事情信息披露引导等,依法作出认定。
(二)罪数问题
1.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要紧信息罪的罪数问题。公司、企业借助相同的不真实财务数据,先后推行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与违规披露、不披露要紧信息行为,是推行了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同时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要紧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行贿犯罪的罪数问题。《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位或者职员行贿,应当立案追诉。本项规定应作如下理解:具备客观行贿事实即符合本罪的立案追诉条件,行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多项立案追诉标准是不是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是不是需要全部查明
1.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多项标准是并列适用的关系,在适用上有准确选择的需要,但没优先、劣后之分,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就应予立案追诉。其中,第十项兜底条约在适用上虽应慎重把握,但与同条约的其他规定仍属并列适用关系。
2.财务造假犯罪因为财务指标互有关联,犯罪行为总是同时符合几种追诉标准,对此从法律和道理上讲,应当依法全部查明,以便全方位评价犯罪情节和风险后果。
(四)怎么样认定“直接经济损失”
立案追诉标准对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要紧信息罪均规定“导致投资者(股东、债权人或者别的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此,有关不真实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已有生效判决的,可以参照民事判决对直接经济损失作出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很难准确计算的,应当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后予以审察认定。
(五)怎么样把握“情节特别紧急”的升档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定罪量刑情节大致可以分为数额、比率及其他情形三种。对于数额,可按司法实践通行的五倍关系把握刑罚升档标准。对于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比率、其他情形的升档标准,因不同造假主体的规模体量差异较大,可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结合常情常理,在个案当中积极探索,积累认定经验。
(六)关于支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问题
财务造假犯罪风险紧急,应当坚持刑事、行政、民事立体化追责。检察机关支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有关方面提出复制材料等帮助请求的,应当依法配合。
(七)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但涉案买卖真实存在的,怎么样处置
公司、企业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本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的规定,跨期确认收入、跨期确认本钱与跨期确认应当计入当期利得或损失等情形,是财务造假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买卖真实存在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八)涉案职员的分层分类处置问题
财务造假犯罪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职员也较多,对此应坚持分层分类处置。
1.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职员,推行或组织推行财务造假行为,或者签字确认明知不真实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要紧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职员是不是明知,应当依据其对公司、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与具体管理职责等,综合认定。
2.公司、企业体系内的中层负责人或者一般员工,在财务造假行为中负有部分组织责任或者积极参与起较大用途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要紧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推行肯定犯罪行为的职员,用途不大的,一般不适合作为直接责任职员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不真实买卖合同、资金空转等方法,配合公司、企业推行财务造假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或个人专门为公司、企业提供财务造假“一条龙”服务的,应当从严打击。
2、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问题
(九)本罪规定的债券有什么
本罪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肯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既包含在交易平台市场发行的债券,也包含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在办案过程中,遇见新种类或不容易见到的债券,可在征求主管部门建议后,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根据“还本付息”这一债券的一同属性,依法作出认定。
(十)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二至四项规定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收益的占比,是根据发行文件披露的几个会计年度的总和计算,还是根据不同会计年度分别计算
发行股票或债券对企业财务指标有不一样的需要,可以分为对近期几年每年财务指标的需要、对近期几年平均财务指标的需要和对近期一期财务指标的需要,发行文件对相应的财务指标均应作全方位披露。依据立案追诉标准第二至四项的规定,比率计算的分子是“虚增或者虚减的资产、营业收入、收益”,分母是“当期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收益总额”,发行文件中不真实披露的是近期几年每年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根据不同会计年度数据分别计算;不真实披露的是近期几年平均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根据披露的近期几个会计年度绝对金额的总数计算;不真实披露的是近期一期或者期末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根据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的数据计算。
(十一)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买卖与其他重大事情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近期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的”,不相同种类型重大事情是单独计算还是合并计算,近期一期披露的净资产是指哪一期
该项以重大事情违规披露数额与净资产的比率为立案追诉标准,分子、分母的计算应注意:
1.分子:为隐瞒或者编造重大事情的数额,使用“先并后合”的办法计算。“先并”指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买卖与其他重大事情所涉及的数额应当合并计算,“后合”指任意连续十二个月未根据规定披露的重大事情所涉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可跨不同会计年度。
2.分母:为近期一期披露的净资产,“近期一期”指发行文件披露当期。发行上市阶段需要披露的信息是为了让投资者知道公司、企业发行时经营情况,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重大事情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也应体现为对发行当时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此以重大事情所涉数额占发行当期净资产的比率认定情节紧急程度。
3、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要紧信息罪的问题
(十二)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未根据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买卖与其他重大事情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近期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怎么样理解,是不是应当根据临时披露义务、按期披露义务分别计算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买卖等重大事情,负有临时报告、按期报告双重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对于临时披露重大事情违规比率、按期披露重大事情违规比率应当分别计算,其中一个比率达到该项标准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1.关于临时披露重大事情违规比率的计算。发生可能对证券买卖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情,公司、企业应当准时披露。对于违反该临时披露义务的,违规比率计算办法为:分子使用“先并后合”的办法,先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买卖与其他重大事情所涉及的数额合并计算,后将任意连续十二个月未根据规定披露的重大事情所涉及的数额累计计算,可跨不同会计年度;分母使用连续十二个月最后一笔未根据规定披露重大事情往前近期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产。
应该注意的是,关于分子,对于单笔重大事情未达临时披露标准,多笔重大事情累计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的(根据交易平台业务规则,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买卖等重大事情,按不相同种类型分别累计至肯定数额的应当临时披露),以累计至披露标准的当次应当披露的数额计入分子。关于分母,因为交易平台业务规则规定重大事情是不是应当临时披露,一般以占近期一期经审计数额的比率为标准,因此分母选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选取中期报告。
2.关于按期披露重大事情违规比率的计算。按期披露文件应当对当期的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买卖等重大事情进行完整披露。对于违反该按期披露义务的,违规比率计算办法为:分子使用当期披露文件未按规定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买卖等重大事情所涉及的合并数额;分母使用当期披露文件披露的净资产。
(十三)本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1.伪造财务数据后又推行不真实平账行为的,该不真实平账行为是财务造假行为的一部分,追诉期限从不真实平账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公司、企业违规不披露要紧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况的,继续状况结束之日为行为终了之日,追诉期限从该日起计算。
4、关于中介组织及其职员犯罪的问题
(十四)关于定罪问题
中介组织及其职员故意提供不真实证明文件,情节紧急的,以提供不真实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同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介组织及其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紧急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导致紧急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关于紧急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
办理中介组织及其职员犯罪案件,怎么样认定紧急不负责任是常常遇见的问题。所谓紧急不负责任,一般指不遵守规定或能为而不为,不同性质的中介组织因职责各异而有不一样的判断标准。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职员为例,现在既有案例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按审计准则履行必需的审计程序;一般审计职员可以正常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未拓展审计工作而直接签字确认审计结论等。实质办案不可以囿于既往认定情形,具体认定标准要维持必要的开放性,以制衡愈加隐蔽的犯罪手法和行为人愈加强的反侦查能力;同时还应注意到,紧急不负责任背后总是隐藏有利益关联或利益输送行为,对此应当坚持深挖彻查、全方位打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