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公民报案、控告和举报及公检法机关的立案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根据管辖范围,飞速进行审察,觉得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觉得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是什么原因公告控告人。控告人假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关于复议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若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公告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是什么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假如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公告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检察机关经复议后仍不予立案,而被害人对此仍表示不服时怎么样处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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