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规定为了加大城市房产开发管理,规范房产开发行为,保障房产开发当事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产开发营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条例。
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推行房产开发管理,房产开发企业从事房产开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规定本条例所称房产开发,是指在依法获得国有土地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房子建设的行为。
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房产开发的平时管理工作。
规定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地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房产开发管理工作。
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升工作效率,为房产开发创造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开发企业的设立
规定设立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职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职员;
配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职员。
规定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察时,应当听取开发主管部门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