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国内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概念务,具备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打造的社会保险规范,所以约定从刚开始就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本钱,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终将难逃补缴和补偿责任,而劳动者若为眼前的补助舍弃社保,也将扔掉医疗、养老等长远保障。譬如:当劳动者生病就诊时,没法通过医保来报销医疗费;在劳动者失业时,不可以通过失业保险来领取失业金;假如劳动者发生工伤,不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报销医疗费,获得各项工伤赔偿;
倘若劳动者生育,将没办法通过生育险来报销生育成本,获得生育津贴;当劳动者年老时,也不可以通过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保障晚年的生活。这类对于劳动者而言,都是实实在在的风险和利益损失。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失去通过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和本钱的机会。劳动者本应通过社会保险享受的待遇,如医疗费报销、工伤赔偿、生育津贴等,都转而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对用人单位来讲,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还有两个风险:
第一是强制征缴的风险,在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征缴时,用人单位不只要依法补缴,还要承担滞纳金。
第二是假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社会保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