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市政府、 市专利局
发布日期:
1988|4|1
实行日期:
1988|3|25
失效日期:2001|11|26
为了保护创造创造专利权,促进专利推行,推进技术和经济的进步,依据《中国专利法》、《中国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专利推行许可合同的管理。
2、专利推行许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为有偿用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市归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专利管理局依据《北京人民政府关于专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允许指定单位推行要紧创造创造专利时,应协调推行专利的当事人双方订立专利推行许可合同。
4、专利推行许可合同的订立应使用书面形式并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
5、专利推行许可合同的条约,由合同当事人依据《中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并应包含:
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专利公布、专利批准的日期;
专利推行许可合同的类型;
维护和保护专利权;
推行义务;
专利技术的改进;
专利纠纷的处置。
专利申请文件、与推行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资料、推行专利的当事人双方有关修改合同的往来信件等,可依据当事人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专利推行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方或中介方应到市专利管理局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登记,经审核认定,发给登记证明。当事人凭登记证明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提取专利用费、奖金和减免税手续。未经登记者,银行不能支付专利用费和奖金,税务部门不予减免税金。
7、当事人进行登记时,应填写专利推行许可合同备案表并提交三份合同副本,技术合同登记处大全后上报中国专利局和北京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备案。
8、技术合同登记处应按下列规定对专利推行许可合同进行审核:
当事人的资格;
专利权的合法性;
有关专利条约的合法性;
合同内容是不是是专利许可贸易;
合同中所规定的提取奖金比率是不是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9、技术合同登记处应根据《关于技术买卖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工作效率。合同审核工作需要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10、在专利推行许可合同履行中发生专利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请中介方帮助调解。当事人不想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专利纠纷的处置条约或事后达成的调处协议向市专利管理局申请处置。也可按《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专利管理局作出的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专利管理局可按《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十1、在专利推行许可合同履行中发生非专利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据《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2、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与前用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合同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行。
十3、本规定由市专利管理局负责组织推行并讲解实行中的具体问题。
十4、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推行。
市政府、 市专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