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辞职将来守旧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情,订定下列条约一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如果借助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创造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均是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借助这类创造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出售。甲方应当依乙方的需要,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包含申请、注册、登记等,帮助乙方获得和行使有关的常识产权。
上述创造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创造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创造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帮助甲方行使这类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有关的创造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倡导由其本人享有常识产权的,应当准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觉得确是非职务成就的,由甲方享有常识产权,乙方不能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首要条件下借助这类成就进行生产、经营,亦不能自行向第三方出售。
甲方没申明的,推定其是职务成就,乙方可以用这类成就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出售。即便日后证明事实上是非职务成就的,甲方亦不能需要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就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需要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规范,履行与其工作职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规范没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之处,甲方亦应本着小心、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适当的手段,维护其于任职期间了解或者持有些任何是乙方或者虽是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维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去履行职务的需要以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赞同,不能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出售或者其他任何方法使任何第三方了解是乙方或者虽是别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在履行职务以外用这类秘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