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本国优先权的基本条件
在中国初次申请
有些申请人可能就相同的创造创造在中国先后分别申请了实用新型或创造专利,或者先后递交了两项专利申请。此时,只能以首次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专利申请作 为优先权基础,需要本国优先权,而不可以以其后的第二次或第三次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除非第二次或第三次的申请中增加了新的技术策略或技术特点,可就 新增加的技术特点在在后的申请中需要本国优先权。需要本国优先权只限于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不可以需要本国优先权,而且需要在中国初次申请的十二个 月内提出,超越十二个月就不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技术主题相同
技术主题相同,并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名字相 同,所谓相同主题的创造创造,是指技术范围、目的、技术策略与预期的成效相同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确定主题时主如果依据在先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特点。 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的创造需要是相同主题的创造,这是判断优先权需要是不是成立的出发点,但,应当把中国初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剖析,只须初次申请 文件中了解地记载了作为需要优先权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技术特点就足够了。审察员不能以初次申请的权利需要中没包括该技术策略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国内专利法及其推行细节、审察指南中有关优先权相同技术主题的规定,是依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拟定的。巴黎公约规定:“不可以由于需要获得优先权的创造的某 些技术特点没出目前原始申请的权利需要书中就拒绝其优先权需要,只须该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地披露了上述技术特点,就能享有优先权。”关于 “作为一个整体”的意思,《巴黎公约解释说明》一书中指出:“要获得优先权,只须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已明确披露了需要获得 优先权的创造的上述技术特点就足够了。”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是不是相同,在先申请能否成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基本条件之 一,主如果看在后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技术特点是不是了解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只须在先申请文件中了解记载了某个技术特点,那样这个技术特点就可作为在 后申请的优先权依据,并视为构成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而用不着具体地一一比较创造目的、技术策略、创造成效是不是一模一样。
未需要过本国优先权
是不是需要过本国优先权,这是优先权是不是成立的另一个条件。具体来讲,就是在先申请的技术特点是不是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同一份在先申请只能需要一次 优先权,已经需要过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可以再作为另一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即同一项在先申请不可以分别作为两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但假如在后申 请中新增加的技术策略,可以作为第二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在先申请尚未授权
已经授权的在先申请不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 基础,这一规定实质上一般只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创造专利一般是不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授权的。判断是不是授权的规范,是以专利局发出授与在先申请专利权的 公告为界定日,假如在先申请日是在发出授权公告日之前,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但若是在其后则不可以享有优先权。假如授权发文日与在后申请日为同一天,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是不是允许享有优先权,笔者觉得倾向于可以享有优先权为宜,如此更有益于保护和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充分体现申请人的意愿。由于申请人必究是在没 接到授权发文公告的首要条件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在先申请不是外观专利
只有创造和实用新型可以需要本国优先权,而不可以需要本国优先权,个别代理人总是忽视了这一点,需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将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混为一谈,需要外国优先权则包含外观设计,而本国优先权不包含外观设计。这点应引起适合注意。
在先申请不是分案申请
在先申请有时是一项专利申请中不符合单一性而分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这类专利申请的申请日都是同一天,对分案申请的在先申请,依规定不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