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豪侠于2020年4月1日入职永新涂料公司。
2021年11月26日上午,工厂因更换变压器致使停电。临近中午,因停电没办法工作,左豪侠与4名同事未经请假组团外出吃午饭。公司觉得未经请假外出违反了公司规章规范,决定对外出不请假职员进行放假检讨处置。
2021年11月27日,左豪侠手写一份“开除公告”提交给公司,需要公司根据此格式书写解聘证明书给他们5人。内容为:“因2021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停电,职员左小松、左小连、苏小升、倪小贵、左豪侠在停电期间组团外出吃饭,公司决定予以开除”。
同日,公司向左豪侠出具《开除公告书》,开除理由是左豪侠在工作时间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外出,违反公司规章规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左豪侠觉得公司违法开除,需要公司支付赔偿金35538.4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2N)35538.40元一审法院觉得,2021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因更换变压器停电没办法正常生产属实,但当时已临近中午仍未恢复生产,左豪侠未请假即外出就餐虽有不妥,但未达到紧急违反企业的管理规定,公司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以降低薪酬等方法处置,而不是直接解除与左豪侠的劳动合同,公司辞退左豪侠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左豪侠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为8967.97元,在公司工作1年7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871.88元(8967.97元/月×2个月×2倍),左豪侠仅倡导35538.40元,未超越上述金额,应予支持。
公司上诉:一审枉顾事实偏袒职员,公司不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规章规范的第三条明确规定:“需要离开工作职位时须报告直属上级,得到许可后方可离开。”同时第八条规定:“上班期间……严禁吸烟、喝酒”。第十五条第三强调:“请广大公司职员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范。”这类规章规范的“须”、“严禁”措辞足以表明,不遵守规章规范的任何一项,就构成对公司管理规范的紧急违反。
2、《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院对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视若无睹,作出职员“未请假即外出就餐虽有不妥,但未达到紧急违反企业的管理规定”的结论是明显枉顾事实而偏袒职员。左豪侠答辩如下:大家在工厂停电停工不了解何时可以通电恢复生产,又到了午饭时间的状况下,未告知管理职员外出工厂附近同事家吃午饭的行为应该是非常轻微的违反公司管理规章规范的行为,也可以觉得根本没违反公司管理规则规范。当天在同事家吃中午饭,我也没喝酒,并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规范》第8条规定。
二审判决:开除是左豪侠先提出,并不是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初衷,更非企业的主动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视为协商解除二审庭审中,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异议,但觉得一审遗漏查明11月26日左豪侠出去吃饭的事情发生后,第二天11月27日,左豪侠手写了开除公告,需要公司根据需要开除他们,并威胁管理职员说假如不书面开除他们,就不允许厂里开工。当时厂里没开除,只不过让他们回去检讨认错。
本院觉得,当事人双方因2021年11月26日停电外出事件而引发本案。该日是在上班期间停电,虽然不可以开工或许会致使左豪侠当日收入降低,但这种情况是工厂生产过程中不可防止的原因,不可以归责于公司。左豪侠当日处于待岗状况并不是放假,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外出后应在恢复生产前尽快回到工作职位,这是职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章规范。至于该规范是不是合理,是公司公司管理水平问题,并不是左豪侠可以违反规章规范的原因和借口。公司对外出不请假职员进行放长假检讨处置,也是履行企业的管理职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处置事件的行为并无过错。左豪侠对该事件发生有错在先,虽不至于达到即刻开除的程度,但违反劳动纪律是不争的事实。左豪侠并未意识错误和同意处置,反而需要公司根据自己提出的条件解聘或者开除自己。第二天,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开除公告书。从事件发生过程、证据材料剖析,开除是左豪侠先提出,并不是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初衷,更非企业的主动行为,也非公司滥用职权的行为。左豪侠需要公司开除或者解聘我们的行为,应视为对外出事件放长假检讨的处置结果不满而提出离职,企业的行为应视为对左豪侠离职的赞同。因此,双方对事件处置态度和行为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当。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补偿左豪侠经济补偿8967.97元/月×2个月=17935.94元。综上所述,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处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最后,二审判决公司支付左豪侠经济补偿17935.94元。案号:(2022)桂11民终1001号(当事人系化名)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