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法网

学法网

学法网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中超期强制手段的处置

www.nptsw.com 2026-01-06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的,有权需要解除强制手段。

第一,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的处置,规定了两种方法: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假如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但不能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可以暂停对案件的侦查。

二是对于取保候审12个月期限届满或者监视居住6个月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假如拘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况下传唤时间已经达到12小时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的状况下已经达到24小时的,应当停止传唤或者拘传。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的,有权需要解除强制手段。

“法按期限届满”是指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时间已经达到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察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对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累计已经达到12个月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累计已经达到6个月,或者拘传已经达到12个小时或24小时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

Tags:

刑事辩护在线
热门刑事辩护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