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的,有权需要解除强制手段。
第一,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的处置,规定了两种方法: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假如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但不能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可以暂停对案件的侦查。
二是对于取保候审12个月期限届满或者监视居住6个月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假如拘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况下传唤时间已经达到12小时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的状况下已经达到24小时的,应当停止传唤或者拘传。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法按期限届满的,有权需要解除强制手段。
“法按期限届满”是指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时间已经达到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察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对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累计已经达到12个月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累计已经达到6个月,或者拘传已经达到12个小时或24小时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