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所说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行对社会导致风险的行为的可能。
(1)可能推行新的犯罪的可能性。对于可能推行新的犯罪,一是从其已经推行的犯罪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和犯罪习性进行考察,譬如是不是是惯犯、流窜犯等已经培养习性的罪犯,是不是过去被判处过刑罚,是不是是累犯,被指控的犯罪是不是是过失犯罪等各方面的原因确定。其次,假如有肯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推行某种犯罪的,也可以认定为可能推行新的犯罪。
(2)有风险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风险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行为,涉及国家的安全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和稳定等。假如有肯定的证据或者迹象显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进行筹备,大概推行这种犯罪行为。
(3)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采取积极行动毁灭、隐匿证据,包含销毁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将证据转移隐藏,制造假的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伪造、变造等改变证据本来特点和信息;借助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打造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口头、书面或者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拉拢证人等形式对一同被告人、证人或者鉴别人施加不当影响,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使证人不如实作证,或者指使、威胁、贿赂别人采取这类方法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使证人不如实作证,从而危及对事实真相的查明,使刑事侦查和审判等诉讼活动很难进行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推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包含采取暴力办法进行的伤害或者意图伤害行为,也包含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的威胁、恐吓,对其人格、名誉进行的诋毁、攻击,或者借助职权等进行的刁难、要挟、迫害等。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追诉将来自杀、逃脱或者隐藏,本身已经说明不采取控制手段,刑事追诉就或许会由于其逃避行为而受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