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指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犯何种罪,决定是不是对其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依据的事实,包含构成某种犯罪的各项要件和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都有办案机关经法定程序采集的证据证明。这是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指经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包含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加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查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被认定属实。这一条件侧重认定证据“确实”的方面。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办案职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察,运使用方法律常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认定的事实,已没符合常理的、有依据的怀疑,事实上达到确信的程度。“证据确实、充分”具备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不是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职员、检察职员、审判职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没有适当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国内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需要,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