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重点在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问题尚未结算,被告人谢某阳未转付货款,不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故自诉人陈某总指控被告人谢某阳对诉争货款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鄂0112刑初466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陈某总系武汉东西湖亚XX配件经营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为汽配零售。自诉人陈某总与赖某丽是夫妻关系,与被告人谢某阳认识十余年。
2020年6月3日赖某丽向谢某阳发送微信称“咱们是合作伙伴,我携带你赚钱,你帮我创造收益”,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谢某阳以武汉东西湖亚伯兰汽配经营部业务员的名义对外销售汽车零部件,谢某阳未投资入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合伙协议,口头约定:赖某丽夫妇每月向谢某阳发放薪资4500元,并按销售纯收益的50%结算业务提成。
2020年度结算了业务提成,2021年度和2022年度没结算业务提成。
2023年谢某阳辞职后,谢某阳与赖某丽以书面协议的方法约定:谢某阳在职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除去薪资和出差成本,盈利提成五五分成,未结算,假如有起诉案件,待结案再算,共销售金额为3281853元。经自诉人和被告人对账,双方均确认2022年6月29日、2023年1月16日、2023年1月20日、2023年2月25日谢某阳每次收取顾客罗某货款1万元共计4万元未转给自诉人,2023年1月21日谢某阳收取常海珊货款4万元,仅向自诉人转账2万元,余款2万元未转给自诉人,谢某阳确认除上述款项外,还收取其他货款未转给自诉人,共计96625元。
法院觉得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侵有别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谢某阳未向自诉人陈某总支付收取的货款96625元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侵占。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问题尚未结算,被告人谢某阳未转付货款,不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故自诉人陈某总指控被告人谢某阳对诉争货款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故被告人谢某阳不构成侵占罪。关于自诉人陈某总以被告人谢某阳构成犯罪为由,需要被告人谢某阳赔偿自诉人陈某总的经济损失货款96625元的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不适合在刑事诉讼中单独处置,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被告人谢某阳无罪;
2、驳回自诉人陈某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