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别和查看、冻结。
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公告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别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公告有专门常识的人出庭,就鉴别人作出的鉴别建议提出建议。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不是赞同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常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别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状况发表建议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