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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名下房地产赠与爸爸妈妈,法院:赠与合同无效

www.yyjyq.com 2025-12-25 合同纠纷

李某系赵某二妈妈,赵某一系赵某二爸爸。
2016年1月,张某与赵某二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又于2017年1月复婚。

2020年11月,赵某二购买坐落于北京的一处房子,价款共计547万元。赵某二通过北京银行个人账户陆续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22年3月办理了产权登记获得不动产权证书,确定某房子所有权人为赵某二,单独所有。

2023年2月,张某起诉赵某二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于2023年2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该房子办理了异议登记。
2023年6月,赵某二将该房子赠与其妈妈李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获得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李某,单独所有。

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将上述房地产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

被告赵某二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没有张某所述的无效情形,该房子系其爸爸妈妈出资,其爸爸妈妈也表示该房子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案涉房子是其个人财产,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将案涉房子赠与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张某无权需要转移登记。

房子系男子个人财产,房子赠与合同有效

法官分析,该案主要涉及两个主要争议,一是涉案房子是不是系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二是赵某二与李某就案涉房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不是有效。

因房子购买于赵某二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及赵某二爸爸妈妈的出资,故第一应当查明购房款是不是由赵某二爸爸妈妈出资,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二十九条第2款与《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其爸爸妈妈的出资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从出资状况来看,涉案房子购房款共计547万元均由赵某二转账支付。经统计赵某二的银行账户买卖流水,在购房期间内,赵某1、李某向赵某二转账共计574万元。在整个购房期间,赵某1、李某给赵某二的转账金额574万元多于赵某二支付房款的金额547万元,与张某没向赵某二账户转账过,可以认定,赵某二的购房款均来自其爸爸妈妈赵某1、李某的出资。

从爸爸妈妈的意思表示来看,李某和赵某一均明确表达了房子的出资款系赠与我们的儿子赵某二,且房子登记在赵某二个人名下。张某虽然对李某、赵某一与赵某二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不认同,但张某没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和赵某一曾有过将出资款赠与给其与赵某二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或房子是其与赵某二夫妻一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可以认定,上述房子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

至于合同问题,根据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该房子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一同财产以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别人不能干预。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就该房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且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系赵某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该合同系赵某二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需要确认该《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子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平谷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尤为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定义。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含夫妻一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一同财产处置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析,以供参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二)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一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等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认可支付有关医疗成本。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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