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自动放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投降敌人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战场上,即在敌我双方进行作战活动的地区,包含陆域、海域和空域。
“在战场上”与“战时”有所不同,前者则强调的是敌我双方直接交战,彼此互有具体的作战行动,而后者仅说明是在战争时期,敌我双方未必发生了直接的作战行动。
自动放手武器是投降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行为特点:即行为人当时可以用武器杀伤敌人,保护自己,却有意不用武器,舍弃抵抗。通常情况下,凡可以用武器进行抵抗而不抵抗的,无论是自动抛弃了武器,还是武器仍然持在手中,甚至将武器砸毁等,都是“自动放手武器”的范畴。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谎称枪炮损毁、弹药耗尽、假装重伤、停火谈判等方法,掩盖其投降敌人的犯罪行为。对于在战场上因患病、受伤,丧失继续战斗能力,与在战斗中被敌人打散或包围、被叛徒出卖或误入敌人阵地等而被俘的,不构本钱罪。对于因听从上级命令放手武器投降敌人的,也不适合以投降罪论处。
投降敌人,主如果指向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屈服。
依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部队实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应以战时论。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向暴力侵害者投降,也应视为向敌人投降。如在实行戒严任务时遭到武装暴徒的袭击,或者哨兵在哨位上遭到身份不明的武装职员的袭击,为了保全性命而向他们缴械,均应视为投降行为。
本罪不需要需要导致肯定后果才构本钱罪。
情节紧急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紧急,主要指首长带领部属集体投敌的;因投敌致使阵地丢失、职员伤亡、要紧武器装备受损、战斗失利等风险结果的;携带秘密文件或从事机要的军职职员投降敌人的;在投降敌人过程中,用暴力、威胁方法反抗阻挠、干涉其投降的别的人员的;对投降敌人的犯罪事实矢口不承认,态度恶劣的等。行为人虽然投降敌人,但投敌后只须不为敌人效劳,不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不处死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