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的行为方法,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介绍纳贿
即根据纳贿人的意图,为纳贿人探寻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需要,为国家员工探寻纳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纳贿人传达行贿人的需要等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不过处于中间地方。
(二)介绍行贿
即同意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途径,引荐纳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纳贿人传达行贿人的需要等。
介绍贿赂人为行贿、纳贿双方的中介,一般会挖空心思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纳贿行为。假如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不过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有哪些用途是撮合。假如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忙犯或教唆犯。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