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员工介绍贿赂,情节紧急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纳贿人之间交流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达成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员工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员工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员工、行政执法职员介绍贿赂的;
(4)使得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规定,在查处紧急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应该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备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