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向别人索取财物。
索贿是纳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办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些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法,迫使当事人行贿。索贿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更紧急,情节更恶劣,社会风险性相对于收纳贿赂更为紧急。因此,刑法对索贿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员工以财物,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别人财物的不论是不是为别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
2、行为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贿赂而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纳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法主动进行拉拢腐蚀,纳贿人一般是被动同意别人财物或者是同意别人许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国家员工在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别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大家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员工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拉拢的,只须给予财物,就能使国家员工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拉拢性遭到了侵犯。
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既能够明示,也可以暗示。当别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需要后,国家员工虽没明确回话办理,但只须不予拒绝,就应当觉得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能够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能够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不真实的。不真实许诺,是指国家员工具备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别人有求于我们的职务行为时,并不计划为别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别人谋取利益。但不真实承诺构成纳贿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不真实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员工的职务有关联;其三,由于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别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纳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财物是指具备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资金估价,而且很多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